******委员会:
******委员会关于转报年产10万吨超细结构各向同性高纯石墨建设项目申请节能审查意见变更的请示》(丽发改请〔2024〕35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云发改资环规〔2024〕2号)有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云南省节能监察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项目(项目代码:2207-530723-04-01-793302)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对项目能源消费情况、能效水平、用能工艺及节能管理措施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变更)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设计年产10万吨超细结构各向同性高纯石墨,分四个阶段建设。其中:一、二阶段分别年产高纯石墨2.5万吨(其中:纯度99.99%高纯石墨1.8万吨/年、纯度99.999%核级石墨0.7万吨/年),三阶段年产高纯石墨2.5万吨,主要建设各阶段的焙烧、石墨化生产线及相关配套和附属设施;四阶段年产高纯石墨2.5万吨,主要建设配料、混捏、成型、焙烧、石墨化生产线及相关配套设施。
项目年综合能耗当量值180670.99吨标准煤、等价值301079.58吨标准煤。其中:一、二阶段年综合能耗分别为当量值43796.58吨标准煤、等价值73753.03吨标准煤,三阶段年综合能耗当量值37557.80吨标准煤、等价值67025.25吨标准煤,四阶段年综合能源当量值55520.06吨标准煤、等价值86548.29吨标准煤。项目一、二阶段高纯石墨、核级石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分别为1502.34千克标准煤/吨、2393.50千克标准煤/吨,三、四阶段高纯石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分别为1502.31千克标准煤/吨、2220.80千克标准煤/吨。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2.01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相关要求和意见建议。
(一)要进一步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切实加强节能管理。
(二)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健全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并建成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实现与省级平台的数据对接。
(三)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予通过验收。
(四)其他要求按项目评审意见落实。
四、如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请丽江市发展改革委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人民政府报告,严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科学合理提出项目新增能耗消纳解决措施,加强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本地区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变更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委员会
2025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