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
******有限公司烧结烟气深度治理及脱硫、脱硝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玉发改请〔2024〕22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云发改资环规〔2024〕2号)有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云南省节能监察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项目(项目代码:2402-530402-04-05-142849)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对项目能源消费情况、能效水平、用能工艺及节能管理措施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有限公司120平方米烧结机现有机头干法电除尘、湿法脱硫环保系统基础上,建设烧结机烟气二级脱硫、深度湿法电除尘、脱硝系统,配置DCS、CEMS控制系统,配套供配电、给排水、压空和氮气等辅助工程。项目处理能力满足烧结机额定工况运行,烧结机机头烟气平均流量约43.2万标准立方米/小时,设计(第2级)脱硫入口烟气SO2浓度<4000毫克/标准立方米、烟尘浓度<100毫克/标准立方米、脱硝入口NOx浓度<300毫克/标准立方米。项目建成投运后,烧结机机头烟气烟尘、SO2、NOx小时平均排放浓度不大于10毫克/标准立方米、35毫克/标准立方米、50毫克/标准立方米(干基,16%含氧量)。
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耗10678.56吨标准煤(当量值)、15161.89吨标准煤(等价值),单位烟气处理综合能耗33.22千克标准煤/万标准立方米。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相关要求和意见建议。
(一)要进一步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切实加强节能管理。
(二)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健全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并建成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实现与省级平台的数据对接。
(三)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予通过验收。
(四)其他要求按项目评审意见落实。
四、如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请玉溪市发展改革委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六、请玉溪市发展改革委接文后,进一步加强用能管理,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落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本地区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委员会
2025年2月23日